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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对山西证券两名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范鑫、潘海涛于2022年7月,在山西证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山西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范鑫、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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