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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永胜(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永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永胜利用担任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务局副局长,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经理兼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兼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并购、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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