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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全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多起涉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因轻微修改并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睫视频教程》牟利,王某某被判侵权,赔偿对方3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网络的提速,视听作品愈发获得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成为又一个流量高地。但与此同时,未经授权即对视听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在这起著作权纠纷中,被告虽然只是对原告的教材视频作了微改,但微改后的销售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一点也不冤。这对于热衷微改他人视听作品非法牟利行为的侵权者来说,是十分有力的警示。
根据新版《著作权法》,视听作品是指除录像制品以外的,包含电影、电视剧和短视频在内的作品。著作权人对视听作品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在内的多种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擅自修改其视听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到这起案件,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对涉案的美睫教程视频作出抹去品牌标识、稍稍增加时长等轻微修改,后上传至网站而借此牟利,已侵犯了原告对该视频享有的修改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应为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判决结果警示侵权者,使用他人视听作品有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即使是对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轻微修改后销售,都会构成侵权。
近年来,类似微改视听作品非法牟利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让著作权人苦不堪言。尽管这种侵权行为的多发与此前《著作权法》未将视频作品纳入依法保护范畴有关,但也应看到,即使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著作权法》把视听作品纳入了依法保护的范畴,因对侵权行为客观存在认定难,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仍未得到彻底遏制,需要司法对此积极探索,给出遏制侵权的务实举措。
与一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相比,微改视听作品的行为因为采取了有别于原创作品的表达方式,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侵权,需要精准认定其侵犯了原创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而正是这一点,不但给著作权人依法维权造成了取证难,也让法院在上位法规定尚未细化,并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难以对微改视听作品的行为准确作出侵权认定。一定程度上说,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侵权者利用微改视听作品非法牟利的心理。
视听作品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责无旁贷地对轻微修改他人视频后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精准裁判,并通过典型个案的示范引领,营造出依法遏制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浓厚法治氛围。在本案的依法审理中,法院不仅明确了创作者摄录的美睫操作视频为视听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厘清了该类视频作品的边界,为今后处理类似著作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
此案所释放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有助于打击微改并销售他人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相信随着司法对类似个案公正处理的常态化,微改并销售视听作品的侵权歪风必将得到有力遏制。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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